马德里国际注册的特点
1、马德里一份申请可指定在多个国家申请,如果不遇上单国审查意见或初审驳回或异议,程序比单国注册要简洁,采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就可以节省一定费用;但是如果遇到临时驳回等情况还是必须按照单国的程序,要另外支付相应费用,可能花费更多。
2、马德里国际注册不能进行查询,如果在后期实质审查中由于近似或相同商标在有些国家被驳回,已交注册费不会退;单国注册一般都可进行在先近似查询,减少驳回几率。
3、马德里国际注册要求与国内基础注册一致,而我国商标审查准则与某些国家的审查准则有差异,且马德里国际注册不能进行事先查询,所以通过马德里申请遇到的答复审查意见和答复驳回的几率要比单个国家的方式申请注册高;而通过单国申请注册的方式可以由我公司的国外机构或国外合作机构的律师在申请前进行在先的判断和把关,尽可能提前排除商标申请过程中的障碍,减少以后遇到官方审查意见和驳回的几率,为申请人节省时间和费用。
4、马德里国际注册必须基于一定的国内基础注册;单国注册一般没有限制。
5、马德里国际注册仅有一份国际局核发的国际注册证明而没有直接证明商标权利的注册证(绝大多数成员国不会单独核发商标注册证);单个国家的商标注册完成后都会核发注册证直观地表明在各国的商标权利。而马德里注册如需要在各成员国的注册证,须委托我公司的国外机构或国外合作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办理,费用不菲。
6、马德里注册效力具有不稳定性(中心打击原则)。国际注册五年后才能与原属国(国内)注册脱钩,一旦原属国(国内)注册在五年内被撤销,国际注册也将被撤销。所以,现在除了个别纯协定书成员国外,只要在我国拿到受理通知就可以指定其他的近80个国家,一方面降低了申请门槛,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注册的风险。
盛斗士代理流程及后续服务
1、盛斗士国际注册代理流程:
1)针对具体需求,由专业顾问或代理人与客户沟通并迅速出具书面方案或建议函。
2)若同意我公司方案或建议,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委托我公司办理。我公司收到合同及款项后,即安排同客户确定申请人信息及注册项目等主要信息,并安排进行提交申请注册。
3)需要查询的,我方会根据国外机构或国外合作机构查询结果出具详细的查询报告、专业的查询结果分析建议函。
4)客户根据查询结果决定是否继续申请、是否调整商标,再同我司进行确认。我司将根据相关信息为客户制定详细的品牌保护方案。确定方案后进入提交注册申请阶段。
5)收到国外注册过程的任何官方文件(如:官方回执、公告通知、注册证等),我司第一时间通知并交付相关文件给客户。
6)对于申请过程中若发生的任何问题,如:发生驳回复审、答复官方意见或遇到异议等意外事件,我方在告知的同时会附上专业的处理方案或建议函;我方会密切关注相应事件的后续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新的进展。
7)我公司会将商标的续展日期、提交使用证据日期等事宜输入档案系统,在适当的时间提醒商标所有人办理。
我司在做好电子归档的同时也会将所有文件打印以纸本方式归档备案。
2、盛斗士后续服务:
1)商标上报后至受理通知书下发期间,我方每月告知商标申请或其它事务进展状态。
2)在受理通知书或官方回执下发后,每三个月告知客户商标状态,直至注册成功或被驳回。
3)盛斗士将在第一时间对客户的各国/地区后期商标状态做出反应,持续关注客户商标权利状态,及时提醒客户提交宣誓书及使用证明和办理续展变更等后续事务。
4)提供各国/地区商标公告监测服务,以最大限度避免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
5)提供涉外商标维权、诉讼等服务。
商标国际注册的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 “ 马德里联盟 ” 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自 2008 年 9 月 1 日 起 ,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 “ 马德里协定 ” 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获得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 “ 马德里议定书 ” 成员国的,或是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3 、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申请人地址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地址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包括颜色完全一致;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4 、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 、不予受理的国际注册申请 凡不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第六条之 1 、 2 、 3 或其中一条的,商标局不予受理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6 、国际注册的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
与单国注册比较而言,马德里国际注册的特点
1、马德里一份申请可指定在多个国家申请,如果不遇上单国审查意见或初审驳回或异议,采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就可以节省一定的费用;但是如果遇到临时驳回等情况还是必须按照单国的程序处理,要另外支付相应费用,可能比单国花费更多。
2、马德里国际注册不能进行查询,如果在后期实质审查中由于近似或相同商标在有些国家被驳回,已交注册费不会退;单国注册一般都可进行在先近似查询,减少驳回几率。
3、马德里国际注册要求与国内基础注册一致,而我国商标审查准则与某些国家的审查准则有差异,所以通过马德里申请遇到的答复审查意见和答复驳回的几率要比单个国家的方式申请注册高;而通过单国申请注册可以由我公司的各国合作机构的律师在申请前进行在先的判断和把关,尽可能提前排除商标申请过程中的障碍,减少以后遇到官方审查意见和驳回的几率,以节约申请注册时间和费用。
4、马德里国际注册必须基于一定的国内申请或注册基础;单国注册一般不需要。
5、马德里国际注册仅有一份国际局核发的国际注册证明而没有直接证明商标权利的注册证(绝大多数成员国不会单独核发商标注册证);单个国家的商标注册完成后都会核发注册证直观地表明在各国的商标权利。而马德里注册如需要在各成员国的注册证,须委托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办理,费用不菲。
6、马德里注册效力具有不稳定性(中心打击原则)。国际注册五年后才能与国内注册脱钩,一旦国内注册在五年内被撤销,国际注册也将被撤销。所以,现在只要在我国拿到受理通知就可以指定其他的80多个国家,一方面降低了申请门槛,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注册的风险。
涉外商标注册的必要性和好处
1、商标权利是有地域性限制的,即: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准的商标权,仅在该国/该地区有效。如:“五粮液”商标在国内注册后,仍需到韩国、智利等销售国分别去注册保护,才能在这些国家均获得法律保护。
2、避免长期使用的商标被他人在境外抢先注册(包括竞争对手、海外经销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所抢注),不得不以高昂代价与之合作或被迫重新打造新品牌。
如:“今麦郎”商标2005年12月在国内申请后未及时到德国注册,被一德国公司于2006年2月在德国抢注;若“今麦郎”产品在德国销售则意味着商标侵权,其产品要进入德国市场,就不能使用“今麦郎”商标。
3、避免在境外无意或被动侵犯他人商标权利,导致支付巨额赔偿费。
如: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2009年在国内第9类注册了“长城GRAET WALL”商标,香港一公司在1990年已于德国在第9类上注册了“长城GRAET WALL”商标;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商标在国内注册后便直接出口产品到德国,无意中便在德国构成了商标使用侵权,等待它的将是侵权诉讼和侵权赔偿。
4、大部分国家/地区商标注册的周期较长,提前进行涉外商标注册有利于出口保护和市场战略的实施。以避免产生产品急需出口,但却无国际注册商标可用的尴尬局面。
5、树立品牌形象,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塑造国际品牌。如:“海尔Haier”商标,在进行国际注册后就可以加以宣传,赢得消费者更多信赖。
6、国家对出口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有专项资金补贴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如:国家财政部、商务部联合提供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如何进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简介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
截止 2010年9月1日,马德里联盟共有85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这里面包括了欧盟、日本、德国、蒙古、韩国、美国、英国等各国。
马德里商标注册最大的优势就是费用少,指定国家多,但是后期维护后相对麻烦一些。没有正式的商标证书。同时,马德里申请受五年时限的制约,就是说,如果在中国的商标申请或注册被撤销,则马德里申请如果仍在五年内也随之失效。但自国际注册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将该国申请转为国家申请,在这种情况下,还可以保留原国际注册申请日期。。
马德里联盟共有 85 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名单如下:
国家 | 加入马德里 协定时间 | 加入马德里 议定书时间 | 国家 | 加入马德里 协定时间 | 加入马德里 议定书时间 |
阿尔巴尼亚 | 1995.10.4 | 2003.7.30 | 利比里亚 | 1995.12.25 | 2009.12.11 |
阿尔及利亚 | 1972.7.5 | | 列支敦士登 | 1933.7.14 | 1998.3.17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 2000.3.17 | 立陶宛 | | 1997.11.15 |
亚美尼亚 | 1991.12.25 | 2000.10.19 | 卢森堡 | 1924.9.1 | 1998.4.1 |
澳大利亚 | | 2001.7.11 | 摩纳哥 | 1956.4.29 | 1996.9.27 |
奥地利 | 1909.1.1 | 1999.4.13 | 蒙古 | 1985.4.21 | 2001.6.16 |
阿塞拜疆 | 1995.12.25 | 2007.4.15 | 摩洛哥 | 1917.7.30 | 1999.10.8 |
巴林 | | 2005.12.5 | 马达加斯加 | | 2008.4.28 |
白俄罗斯 | 1991.12.25 | 2002.1.18 | 莫桑比克 | 1998.10.7 | 1998.10.7 |
比利时 | 1892.7.15 | 1998.4.1 | 荷兰 | 1893.3.1 | 1998.4.1 |
不丹 | 2000.8.4 | 2000.8.4 | 挪威 | | 1996.3.29 |
波斯尼亚 - 黑塞哥维那 | 1992.3.1 | 2009.1.27 | 波兰 | 1991.3.18 | 1997.3.4 |
博茨瓦纳 | | 2006.12.5 | 黑山 | 2006.6.3 | 2006.6.3 |
保加利亚 | 1985.8.1 | 2001.10.2 | 葡萄牙 | 1893.10.31 | 1997.3.20 |
中国 | 1989.10.4 | 1995.12.1 | 韩国 | | 2003.4.10 |
克罗地亚 | 1991.10.8 | 2004.1.23 | 摩尔多瓦 | 1991.12.25 | 1997.12.1 |
古巴 | 1989.12.6 | 1995.12.26 | 罗马尼亚 | 1920.10.6 | 1998.7.28 |
塞浦路斯 | 2003.11.4 | 2003.11.4 | 俄罗斯 | 1976.7.1 | 1997.6.10 |
捷克 | 1993.1.1 | 1996.9.25 | 圣马力诺 | 1960.9.25 | 2007.9.12 |
朝鲜 | 1980.6.10 | 1996.10.3 | 塞尔维亚 | 1992.4.27 | 1998.2.17 |
丹麦 | | 1996.2.13 | 塞拉利昂 | 1997.6.17 | 1999.12.28 |
埃及 | 1952.7.1 | 2009.9.3 | 新加坡 | | 2000.10.31 |
爱沙尼亚 | | 1998.11.18 | 斯洛伐克 | 1993.1.1 | 1997.9.13 |
芬兰 | | 1996.4.1 | 斯洛文尼亚 | 1991.6.25 | 1998.3.12 |
法国 | 1892.7.15 | 1997.11.7 | 西班牙 | 1892.7.15 | 1995.12.1 |
格鲁吉亚 | | 1998.8.20 | 苏丹 | 1984.5.16 | 2010.2.16 |
德国 | 1922.12.1 | 1996.3.20 | 斯威士兰 | 1998.12.14 | 1998.12.14 |
希腊 | | 2000.8.10 | 瑞典 | | 1995.12.1 |
加纳 | | 2008.9.16 | 叙利亚 | 2004.8.5 | 2004.8.5 |
匈牙利 | 1909.1.1 | 1997.10.3 | 瑞士 | 1892.7.15 | 1997.5.1 |
冰岛 | | 1997.4.15 | 塔吉克斯坦 | 1991.12.25 | 2011. 6.30 |
伊朗 | 2003.12.25 | 2003.12.25 | 马其顿 | 1991.9.8 | 2002.8.30 |
爱尔兰 | | 2001.10.19 | 土耳其 | | 1999.1.1 |
意大利 | 1894.10.15 | 2000.4.17 | 土库曼斯坦 | | 1999.9.28 |
日本 | | 2000.3.14 | 乌克兰 | 1991.12.25 | 2000.12.29 |
哈萨克斯坦 | 1991.12.25 | 2010.12.8 | 英国 | | 1995.12.1 |
肯尼亚 | 1998.6.26 | 1998.6.26 | 美国 | | 2003.11.2 |
吉尔吉斯斯坦 | 1991.12.25 | 2004.6.17 | 乌兹别克斯坦 | | 2006.12.27 |
拉脱维亚 | 1995.1.1 | 2000.1.5 | 越南 | 1949.3.8 | 2006.7.11 |
莱索托 | 1999.2.12 | 1999.2.12 | 赞比亚 | | 2001.11.15 |
纳米比亚 | 2004.6.30 | 2004.6.30 | 阿曼 | | 2007.10.16 |
欧盟 | | 2004.10.1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 2008.12.8 |
以色列 | | 2010.9.1 | | | |
“比荷卢” 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是三个 “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但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仍按一个国家对待,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
截至 2011 年 6月,纯 “协定”缔约方为 1个,分别是:阿尔及利亚。
截至 2011 年 6月,纯“议定书”缔约方为 29 个,分别是: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丹麦、爱沙尼亚、欧盟、芬兰、格鲁吉亚、希腊、冰岛、爱尔兰、日本、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阿曼、韩国、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库曼斯坦、英国、美国、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加纳、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以色列。